2002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、衛生部、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聯合發布《室內空氣質量標準》( GB/T 18883-2002),并隨著技術進步與檢測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了相關標準的修訂。這些標準從我國室內環境現狀出發,參照國際標準,結合技術發展與設備條件,構成了我國一個比較完整的室內污染控制和評價標準體系,對于保護居民健康,促進我國檢測與環境治理發展,發展我國室內環境事業具有十分重要意義。
但這些標準的制定,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,我國控制民用建筑室內污染的法律和規范比較少,法律法規出臺也比較晚,室內質量法律法規修訂的次數較少。據統計,美國環境空氣質量標準自1971年制定起,先后修改了7次,而我國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制定于1982年,直到1996年才修訂,2000年做了局部修改后,適用至今。